冯女士去年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保险,当年年底她就被诊断患有癌症,保险公司却以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11万元保险金和延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应支付冯女士相应的保险金和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冯女士:
患癌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26岁的冯女士诉称:去年她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中民健康保险卡,保险卡从当年5月7日生效,保险期为1年。去年12月14日,冯女士因病住院14天,医院诊断其患有“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
为此,冯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10.11万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收到她的理赔材料后,却一直没有赔付给其保险金。为此,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10.11万元保险金和延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
保险公司:
冯女士“密集投保”有可疑
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过审查发现,冯女士从去年5月到8月,先后在深圳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十余次,其中已经生效的保单就有7份,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合计200余万元,年缴纳的保险费2万余元。此外,冯女士还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高达25万港币的重大疾病保险。
该公司认为,冯女士在短期内密集主动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巨大,该公司为此已经向深圳市保监局和保险同业公会报备。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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