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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人挂失冒领 信用合作社担全责

2011年01月20日 10:52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存款被人挂失冒领,该由谁负责?1月18日,记者从德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德城区某信用合作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9年,韩某在该信用社开户,得到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年9月22日,有人到该信用社申请存折挂失。29日,该信用社给挂失人补了新存折,挂失人持挂失申请将新存折取走,当日便在该信用社另一分社将3520元现金取走。后来韩某去该信用社取款,发现钱被取走,随即和信用社发生争议,并诉上法庭。

  韩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对存折挂失,更没有取走余款。信用社把关不严,致使余款被盗取,应承担全部责任。信用社则认为韩某自己来挂失并取走了余款,信用社还提供了挂失申请及存取款凭条。韩某认为挂失申请及存取款凭条不是其亲笔书写,自己也没有取款,同时韩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德城区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检验结果证明挂失申请上确实不是韩某的笔迹。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是信用社又提出,这不能证明被告方人员违反工作规章。根据有关规定,在系统输入挂失手续时,银行对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而且,存折上有密码,只有原告或原告告知的他人知道。因此韩某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用社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3520元及利息被告应予支付。鉴定费用1600元,被告理应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52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点 评

  德城区法院民庭刘焰法官: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储蓄存折,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在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挂失业务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作为储户,对其储蓄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本案中,申请挂失人冒用韩某名义挂失存折并取走余款,信用社无法证明将补发的存折交付给了韩某,也无法证明韩某故意泄露了密码,因此应该负全部责任。(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张炜琰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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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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