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快速发展的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信用卡贷款收回等信贷活动,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将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银行卡受理渠道的不断拓展,银行卡市场迅猛发展,发卡量持续快速增加,使用范围已深入到消费、缴费、纳税、医疗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银行卡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同比增长16.9%。同时,截至2010年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218.3万户,联网POS机具333.4万台,ATM机27.10万台,较2009年末分别增加61.65万户、92.57万台和5.61万台。银行卡消费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0年,全国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早在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就下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促进了信用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03年中国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发出《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密码、持卡人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制卡流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中国银监会又下发《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审批、交易监控等提出了详细要求。为了提高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随后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细化了信用卡营销、授信、收单、催收、外包、风控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要求。总体来看,信用卡业务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此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明确规范。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发卡流程,充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在信用卡营销过程中,商业银行不得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片面介绍业务信息,不得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不得向未经持卡人激活的信用卡扣收任何费用,不得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需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特约商户管理,进一步改善用卡环境。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对于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交易、退款交易过多、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等商户,商业银行需及时采取现场调查、撤除机具、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风险控制措施。此外,还应完善收单协议和商户档案的管理,保存商户准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各商业银行要切实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严防信用卡欺诈。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且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加强教育宣传工作,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提高广大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意识和技能。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加强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巡视,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用卡环境。(王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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