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放到银行里获取利息,虽然收益低,却是安全的。然而,张磊的经历却恰恰相反。
2008年10月份,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下称“深发展”)向张下发一纸通知书后,扣掉了他在深发展借记卡上的55.2万元。
储户的钱是自己的,深发展为什么要扣划掉张的55.2万元?
深发展认为张利用借记卡恶意套取利息,而张则极力否认。张将深发展诉至法院,请求返还55.2万元并赔偿损失。今年4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构成不当得利,张败诉。张不服,提起上诉。
张到底有没有恶意套取银行利息?银行能否自力救济而扣划客户资金?55.2万元又进了谁的账户?
银行能否擅自扣划储户存款?
7日上午,张及他的代理律师丁娟接受了经济导报记者的采访。
张是山东精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精艺医疗”)法人代表。他告诉导报记者,2007年8月份左右,他在深发展花园路支行办理对公账户时,该支行一位客户经理向他推销一种新产品——聚财卡,并称公司的业务都可以用聚财卡。
“当时客户经理说公司业务都可以用这张卡,这是最大的诱惑。”张说。根据客户经理的介绍,聚财卡是借记卡,但具有消费延付、智能存款、协议转账等特色功能。并按定期计算利息。“活期的便利,定期的收益。”客户经理对张说。
不过,办理聚财卡有个附件条件,客户经理要求张先选择购买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张购买了50万元的理财产品后,银行为张办理了一张聚财卡。
当时,客户经理透露上海浦发银行也有这样的卡。办理完聚财卡后,张又到浦发办理了该行功能与聚财卡一样的借记卡。
正常使用一年后,2008年10月份,张突然接到深发展通知,深发展认为,其利用聚财卡进行的所谓“消费”行为均无真实交易背景,有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嫌疑。因此通知张解除聚财卡业务合同关系。当时张的账户余额为1216307.03元,偿还深发展损失552631.64元后,余额为663675.39元。
丁认为,聚财卡使用章程中对“消费” 的概念解释不清,这是银行的过错。而且客户已经使用聚财卡一年多,期间,银行一直将张视为优质客户,已经默认了客户的用卡行为就是章程中说的“消费”行为。
“接到通知我都蒙了。”张认为,其用卡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作为商业银行,深发展无权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是谁赋予了深发展从储户的账户中划走储户资金这样的救济手段?张无法使用自已账户内的资金是否造成损失?如果这样,谁还敢将自已的资金存入银行?”丁说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这也包括银行本身”。
但深发展认为,张的行为属于恶意套取利息,给银行造成损失,55.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银行的扣划并不侵权。
有没有恶意套取利息?
张有没有违反聚财卡使用规定,恶意套取利息,是该案的另一焦点。
深发展代理律师赵煜7日下午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张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当庭承认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只是不满银行的自力救济。该律师认为,张恶意刷卡套取银行的利息,比信用卡套现手段高明得多。
聚财卡与普通借记卡有不同之处,消费延付是最大的区别 。根据聚财卡的使用说明,消费延付功能是指:持卡人刷卡消费时,交易资金可以按照银行给予的还款期限延时支付,延时支付的期限内,银行仍要给持卡人支付利息。张办理聚财卡后,经两次升级,他的卡已经升级为钻石卡,还款期限为50天。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8 月至2008年10月间,张先后在精艺医疗和潍坊龙腾通用机带有限公司(张公司的客户)通过POS刷卡,将资金转入两公司在中信银行的账户内,再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柜面将该两公司资金转回张的聚财卡。张共计在POS机上刷卡261次,深发展共向张支付延付利息552631.64元。
庭审时,深发展提交了一张自行制作的“套取利息操作图”,证明上述刷卡套取利息过程。“简直是匪夷所思。”张认为该图“很不真实”。同时,丁认为,自行制作的操作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原则,自行制作操作图有很强的主观性。
张认为,借记卡不可能出现套取利息,信用卡才会有。借记卡内都是客户资金,只能刷卡消费,不能提现。
张向导报记者解释说,深发展扣划张的资金后,张担心在浦发银行办理的另一张同类性质的卡会出问题,因此,他马上去找了浦发银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明确、郑重地说,没有任何问题,而且银行擅自冻结、扣划客户资金,这在国内不可能出现。”
另外,一审庭审时深发展还提供了张的聚财卡的消费明细。“很不准确。聚财卡的每笔业务都有银行凭证,深发展提供的明细没有凭证作为支持。如果把凭证拿出来,一对比,不就清楚了嘛。”张说。
“从来不清楚套取利息是怎么回事。”张表示,办理聚财卡后,听信了花园路支行客户经理的说法,公司在花园路支行开的账户一直没用,聚财卡基本代替了对公账户,业务发生的资金都汇入了聚财卡,而公司的正常支出也用聚财卡支付。
“其他”是谁?
在被扣划掉55.2万元后,经张多次索要,深发展给张出具了扣划55.2万元的凭证。导报记者看到,该凭证落款为2008年11月3日。转账理由一栏,写着“扣张磊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0月15日聚财卡套现利息。”付款人一栏写着张的名字,但在收款人一栏却写着“其他”。
张很纳闷,利息是个人合法所得,却被深发展擅自划走,给了“其他”。 “其他”是谁?单位还是个人?如果账户和“其他”对应不起来,银行怎么能交易成功?
在张的手机上,保存着深发展扣划55.2万元的短信通知,短信显示,2008年11月3日16时,“柜台交易成功”。丁认为,只有持卡人才能申请银行向特定账户支付款项,而且大额付款必须凭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深发展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划张的个人存款,已经违法。
“关键是,这55万多元划给了谁?‘其他’是谁?有没有走银行正常的账目。”丁说。
对深发展扣划储户存款55万多元一事,深发展方面对媒体更多地选择了沉默。
刘丽华是深发展济南分行副行长,在该案庭审时曾带深发展员工旁听,对该案很关注。7日下午和8日上午,导报记者两次联系刘,其都没有接受采访。
任波是深发展济南分行运营部总经理,也是该案中深发展的代理人之一。8日上午,导报记者拨打了任的手机,任怀疑记者身份,“你是干什么的,我怎么知道你是记者?”当导报记者提出面谈时,任称“我不想和你见面”,遂挂断电话。
该案二审近期将在济南中院开庭。(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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