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国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统一调整至10万元。为真正保护未成年客户权益,阳光人寿保险将从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主题为“宝宝权益,阳光知道”的未成年客户权益保障活动,向公司客户主动告知政策信息,保证客户第一时间了解保监会新政内容及政策变化相关背景,清楚自己的保单权益,以便适时调整或补充相应保险保障。
关于此次针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规定的调整内容,早在2010年1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已正式下发《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负责起对新政的宣传和解释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据阳光人寿保险市场部相关人士透露,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监会1999年3月执行的43号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之后,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方面曾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当时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使、对被保险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
此次未成年人保额限制政策终于破冰,同时顺应了中国经济与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近十年来,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近五年,保险市场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行业保持年均24.2%的发展速度,未成年人身保险5万元限额明显已经不符合日益高涨的消费水平,及时作出调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据了解,新政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阳光人寿保险本次开展的“未成年客户权益保障”活动,以“维护客户知情权,体现阳光服务度”为核心展开。活动期间,该公司将组织全系统五万余名业务人员向客户进行新政内容主动告之,在客户允许条件下,业务人员将通过电话或现场讲解形式为客户详细解读新政策内容,帮助客户了解新政下未成年客户的权益,所有参加活动客户最后将签署知情确认书,以确保活动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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