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靠边停车后,同车的吴某下车捡拾物品,哪知另一辆车恰好驶来将他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及两辆车均有责任,吴某负主责。一审法院判决,撞伤吴某的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及停在路边车辆的车主给付吴某赔偿金。停在路边车辆的车主提起上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吴某下车后其身份已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乘坐者,而成为“第三者”,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乘坐者下车捡东西被撞伤
2009年2月20日早晨,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至三环路宝成铁路桥上内侧主道时,发生了意外:在内侧主道一路灯杆附近,停了一辆由夏某驾驶的车辆,该车的乘坐者吴某下车捡拾物品时被张先生的车撞倒。
住院70天后,吴先生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伤者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和夏某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夏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广元一家货运公司,他是车主唐先生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购买了强制责任险。而张先生的轿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购买了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
受伤后,吴先生及其家人将张先生、夏某及货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安诚财保被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违反交通规定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张某未能安全驾车、夏某违法停车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因素。夏某的责任由其雇主承担,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是停在路边肇事车辆的乘坐者,所以对该车的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一审判定吴某、夏某、张先生各自担责的比例分别为50%、25%及25%。进行计算后,法院判决安诚财保支付给吴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金3.25万余元,并向张某支付垫付款7300余元。唐先生向吴某及其家人支付赔偿金7000余元,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称下车后就不是乘坐者
唐先生提起了上诉,并将另一家保险公司引入大家的视线。他提出,该车在大地财保广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保表示,夏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吴某发生碰撞,他们不该承担保险责任,望维持原判。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是否是唐先生该涉案车辆的“第三者”。中院认为,吴某事故前系该车的乘员,但在他下车后已不再是车上人员了。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夏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计算,中院认定安诚财保应支付吴某1万余元,支付詹先生7300余元。大地财保应支付吴某2.7万余元,唐某则支付给吴某1900余元,并作出了相应的终审判决。(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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