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独家获悉,19名恒安标准人寿投保客户3月10日下午联名向北京保监局投诉,要求保监会责成恒安标准人寿(以下简称恒安标准)撤销他们与恒安标准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并按照银行利息和物价涨幅的损失全额退回保费。
据了解,这19名客户联名投诉缘起于今年2月19日《新京报》刊出的一篇报道。报道称,市民杨女士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险,近日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附加险合同。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因打印该合同时设置指令出错,现金价值表(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指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与在保监会备案的不同,双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据新京报早前报道,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该负责人称,2010年7月,公司发现“打印错误”的合同后,当即暂停销售该产品并修订相关内容。北京分公司有10余份合同涉及此情况,全国情况暂不清楚。
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方面出错,但未对客户造成损失,合同更改后可继续履行。客户也可选择退保,公司全额退费,“其实全额退费就是一种补偿”。
记者通过对比杨小姐提供的原始合同中的保单现金价值页与恒安标准人寿提供的“正确”现金价值页发现,两组数据的平均差距竟达12.9倍。如此来说,购买这款寿险产品的客户一旦发生退保行为,保险公司应偿付的解约退还金按新旧现金价值表支付的数值差距将超过12倍。
截止记者发稿,被告杨女士仍坚持要求恒安标准人寿继续履行合同,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于今日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本网将继续关注,向网友通报此事最新进展。
- 说法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陈同瑜律师认为,此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能证明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错误,否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不能撤销或变更。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证明其认为正确的全部材料与在保监会备案内容一致,以确定两者是同一产品。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称,人为疏忽或计算机错误都有可能导致保单出错,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发现后可以进行更改,以在保监会的备案为准。客户若不接受可选择退保。
关于恒安标准人寿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公司的中方股东为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英国标准人寿。2006年10月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截至2010年12月,在江苏省区域内,公司除成立了南京第一营销服务部外,还分别在常州、南通、苏州、无锡、徐州、盐城、扬州等七个城市成立了市级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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