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就自己揽全责。”这是不少车主交流时最常发出的感叹。这一奇怪的现象归因于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按责任赔付的原则。换句话讲,就是说投保人在车辆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才可以获得多少的赔付,而没有责任则不予赔付。律师提醒,“无责不赔”保护的是违法者的利益,“无责免赔”不可不赔。
“他撞我,却没人赔我”
据媒体报道,2010年6月,60多岁的李兴民老人驾着爱车载着老伴回四川老家探亲途中,与一辆大货车追尾。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李兴民老人没有任何责任。由于车子损毁非常严重,老人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对方的责任与他们没有关系。“我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管,那我投保有什么意义?”就在李兴民老人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堪察现场后对事故没有异议,因为定损金额为51000元,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声称汽车修理厂报价太高也不管,李兴民老人的赔款掉进了空里。
“要理赔得自己开车撞”
叶先生的爱车经常停泊在宁夏路与隆德路路口,前些日子早晨去开车时,见爱车左侧不知道被谁的车刮花了。由于找不到肇事车主,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公司不能进行理赔。叶先生的朋友给他支招,“不如找个柱子,自己开车将左门撞下,制造一个车主单方责任事故的现场,这样保险公司就给理赔了。”叶先生试验了一番,发现确实可行,不禁感叹:“诚实的人得不到赔偿,耍点花招却可以骗保,这真让人想不通!”
“无责不赔”保护违法者
无论张先生还是叶先生,遭遇的都是车险条款中的“无责不赔”的条款。“无责不赔”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其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使得购买车险的车主很难从投保公司获得赔偿。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都有过类似的案例,凡是告上法庭的,最终法院几乎全部认定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按责任赔付的条款不合理,属于无效条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宋华波律师说,保险公司坚持“无责不赔”带来不少危害。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事故中选择多承担责任,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另外,车主出事后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赔付,对方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车主得想办法维权,这在侵害权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麻烦。再者,“有责才赔”保护的是违法者的利益,驾车中肇事司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越发肆无忌惮起来。
“无责不赔”危害不小
“无责不赔”在保险界的成因,青岛市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解释,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告知和执行方面有缺失。代位求偿权是指,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责的受损车主可以选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先进行赔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追偿。但是,先行赔付再追偿存在成本问题,人为增加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一部分金钱和人力。这样做有风险,因为既有可能现场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因对方保险公司拒绝而无法获得赔偿。
另外,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很多出事的货车车主听说大部分车主都得不到赔付,搞不明白当中的问题,就自认倒霉了。”张先生分析,即使有些车主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也不愿意打官司耽误时间。而且,保险公司因为不予赔付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宁可败诉也坚持将“无责不赔”一而再再而三地写入车险合同。
专家说法
“无责不赔”不可不赔
是不是消费者拿“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可奈何,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呢?青岛市保险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家早就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若市民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青岛保监局投诉。
江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琛律师提醒消费者,车险的“无责不赔”不可不赔,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发生此类情况的,应
先由对方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超出部分,如果责任方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无责方车主可从责任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