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太原市商业银行(现为晋商银行)大营盘支行行长的田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超过1000万元,给银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近日,田宏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2万元。
今年63岁的田宏,曾在1992年至2000年间任太原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间,山西孝义市一家煤焦公司将下属5家煤矿企业作抵押,先后7次向太原市商业银行大营盘支行贷款987万元。田宏时任该行负责人,与信贷员温小花在未核实贷款企业抵押物权属及价值,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矿物不可作为抵押物,违反法律及相关贷款规定的情况下,将987万元贷出。截至2008年11月20日,贷款企业欠银行本金907万元、利息900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收,企业主拒不归还。
1998年8月和12月,田宏在未核实另两名信贷员李某和马某经手贷款企业抵押物的权属及价值,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为太原市木工机械销售公司发放贷款120万元。至2008年11月20日,该贷款企业只归还了8万元本金、5万元利息。小店区法院认为,田宏和温小花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田宏涉案金额1107万元、温小花涉案金额987万元,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两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田宏和温小花分获有期徒刑6年和5年半、分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记者胡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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