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题为《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为核心,积极参与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周学东指出,“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致力于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优化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创新、土地流转经营权质押贷款试点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重要转变的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9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周学东介绍说,近年来各类电子支付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结算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形成了较大的、系统性的潜在风险,迫切需要加以监管和规范。为此,人民银行经商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和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为防范和化解金融支付风险提供了支撑。
周学东还介绍了人民银行在积极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方面取得的进展。周学东说,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建立抵押、质押统一公示系统等多项重要的立法建议并大多得到了采纳。《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对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缺乏担保品而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人民银行信贷征信部门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为此,人民银行于2007年制定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范了登记机构、登记人以及登记内容,保护了质权人、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探索、创新和顺利开展。
周学东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法制办,于2009年8月组成立法工作组,研究全面修订《贷款通则》,将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也纳入信贷主体的范畴,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立法工作组目前已确定了修订《贷款通则》的主要思路和指导思想,并初步形成了修订《贷款通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此外,人民银行还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推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先后就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是否应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条件、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重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反映人行的意见和建议,力促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破产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企业破产法》已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其中有关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三中止”措施的规定,为中央银行运用再贷款履行“最后贷款人”角色、顺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银行还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做好起草《存款保险条例》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并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中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完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推动这一制度尽早出台。
周学东指出,“十一五”时期,我国反洗钱立法取得重大突破。针对国内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面临的新形势,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设,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并制定若干部反洗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周学东还总结了人民银行近年来在参加《刑法》修订,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强化法律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修订出台《外汇管理条例》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在展望“十二五”期间金融法制工作主要任务时,周学东指出,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十二五”期间的金融法制建设,要以“十二五”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为依据,以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和最新进展,加快推进相关的立法。第一,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框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删除限制银行发展的规定;研究《票据法》的修改工作,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合理限制,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修订《贷款通则》,取消《贷款通则》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制度性缺陷的规定。此外,还要对《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进行评估、修订或废止。第二,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包括《征信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银行卡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金融统计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机构破产条例》等。第三,研究探索新的金融法律制度,例如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等。
文章最后,周学东表示,人民银行将通过不断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基础。牛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