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车价格计算保费按折旧后车价赔付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私家车开支也成为了我们生活支出的重要内容。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众多的车主,都被迫无奈接受这一“霸王条款”。
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随着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高先生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他的车险中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
原来,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费,而在车子出险理赔时,则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进行赔付。车险投保中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再次引发了大家对车险问题的关注。
A 案例回放
赔付金少了1.6万元
北京的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随着时间推移,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额被认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额仅为10万余元。
无独有偶,浙江宁波的周定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2001年,周定海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
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
B 保险条款
理赔以实际价值为准
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C 业内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只占好处
在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那么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基本条款都是保监会颁布的,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情况,在ABC三种条款中任选一种。
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表示,“你按照那个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我们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就是说你不能说我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立法专家表示,如果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相等,那就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了,那就叫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车损险合同中“高保低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值得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王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