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爆出车险“按责赔付,无责免赔”霸王条款后,近日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再次质疑车险的另一霸王条款,即车损险“高保低赔”的合理合法性。
如同“按责赔付”,车损险的“高保低赔”也在法院的诉讼中被指侵犯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然而,有案例表明,个别保险公司仍旧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
记者了解到,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以来,广东地区的保险公司基本执行了车险保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的原则。
案例投保人感觉“被抢钱”
根据《每周质量报告》,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小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040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6218.2元。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车主的最大金额。
这意味着,如果高先生的车撞坏了,保险公司最多赔付19.10万元,而如果车被盗被抢,则最多赔付10.62万元,两者相差近9万元。实际上,保险公司在确定车损险保额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的,而盗抢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扣除使用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储琼表示,尽管高先生足额购买了19万多元的车损险,但是实际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最多只赔旧车的价值即10万余元。“也就是说,多出的9万元对应的保费是白交给保险公司了。”
无奈之下,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不过,令高先生郁闷的是,今年高先生的车险到期后,更换保险公司时,对方却同样要求高先生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高先生表示,只能再次对簿公堂讨回公道。
调查广东按照实际价值承保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三种确定车险保额的方式,即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按实际价值投保以及按协商价值投保,但这三种方式中最高保额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不同的保额下赔付的比例也不同。
不过,在以往,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或旧车,保险公司一律规定车主须以第一种方式来投保车损险,导致二手车或旧车存在“高保低赔”现象,让车主感觉很不公平。
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保费须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扣除折旧后的价值确定。
记者了解到,车险“新政”在广州乃至广东地区执行比较畅通。中国平安广东分公司车险负责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车是按照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但是旧车保额是按照实际价值计算的,一般可以较新车购置价下调20%-25%,保费相对新车有一定的优惠。
“实际价值一般按每月千分之六的折旧率计算,保费每年相对新车下浮的比例都不一样。如果客户从未出险,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但如果出险,一般不能协商确定保额,要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该负责人如是回应记者。
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投保车辆出了全损,保险公司会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赔偿客户。如果部分损坏,则按照新车维修标准理赔,即换上新的零部件。“不会按照零部件的实际价值赔偿,不然客户还要自己贴钱了。”
广州的车主欧先生是商业车险的老客户了,“我的车险保额是按照正常的折旧率计算的,身边的朋友也都是这样的,没有听说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欧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不过,在一家外资寿险公司工作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私家车使用年限有6年,每年都购买了全险,但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加,保费并没有随之降低,而且在去年还因为保险公司告知自己出过险提高了保费。
分析超额保费不合理
针对“高保低赔”的现象,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告知义务,提示投保人应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而不是不论车辆新旧程度,一律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不能说投保时不算折旧,但是赔偿时却计算折旧,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有违公平。”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表示,如何确定承保一辆车需要多少钱,本身就是很困难的。“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即‘旧灯换新灯’,但会有一个维修标准,而全损时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这是全世界汽车保险的通行模式,中国保险业的规则也是官方制定的。”
另外,“车险承保时也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即客户按照旧车价值投保,但有意出险,以获取全额理赔,相当于旧车换新车了,因此,按照实际价值理赔是有道理的。”张琦彬如是分析。
“因此,机动车的车损险保额按车辆的市场价格计算是相对合理和公平的,即便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也应该是当年同样型号车的新车市场价值,但这样不太好判明,存在操作上的难度,有的车推出一批后可能停止生产了。”张琦彬对记者说。
实际上,对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车辆,保险公司一般拒保。“适合的零部件基本都买不到,出险后维修成本太高了。”郝演苏表示。(高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