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据3月26日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
这一霸王条款的诞生,有一半的板子要拍在保监会的屁股上。因为高保低赔这种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做法,在保监会关于《保险法》的批复文件上是同意通过的。
但把板子同时也要打在、而且应该更重地打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屁股上。这些有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明知道这一条款是赤裸裸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仍然装聋作哑,厚着脸皮赚钱,这种行为十分不可取。车主既然从那么多的车险公司里选择了你,即是对你的信任。你却不仅辜负了这种信任,到头来还变本加厉,通过欺骗手段来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算什么企业?
或许有保险公司会委屈地说:这是保监会的规定,我们只是执行规定而已。说这种话的保险公司更应该谴责。
首先,作为一个行业的法律法规,必须是随着外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是不存在的。其次,从行业发展上来说,作为被管理者的各大保险公司,更有责任和义务把行业中不合理的现象——包括高保低赔——反映给管理者保监会,从而促使后者制定出更加合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来。
这些法律法规,绝对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昧着良心赚黑钱的挡箭牌。这些高保低赔的钱,你们赚得安心吗?
再回过头来说说保险市场。至少在汽车保险市场,目前市场的竞争程度是相当高的。因此,汽车保险市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但是,从我们这多年的经历来看,汽车保险市场离完全竞争市场这个阶段还有一段距离。在充分竞争市场里是断然不会出现像“高保低赔”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的。
同时,消费者也不应该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必须出现一次纠正一次,这样才能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管理者的睿智、保险公司的良心和消费者的权益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张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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