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责不赔”到“高保低赔”,再到“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辆车同一规格险种给出差异较大的保额”,经过一轮媒体的连番轰炸后,车险行业已从镇定自若转向自省,而监管层也注意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昨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针对3月29日下发的《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近期连发的数份通知中,这算得上是最有实际意义的一份文件。
监管文件频出
记者注意到,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有关“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问题后,中国保监会于3月29日立即下发有关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保监会称,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事隔仅一天,保监会于3月30日在其网站公布了《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明确了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问题要较好解决;理赔难问题要有进一步好转。
昨日晚间,保监会又发出《关于改进服务质量 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行业中有个别公司存在服务承诺流于形式、服务水平跟不上承诺要求、服务承诺执行情况差、甚至在理赔时限上达不到《保险法》规定的要求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行业自身问题待解
对于前述相关媒体报道的“高保低赔”,业内专家给出了清晰的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不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相应的理赔也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曾在车险行业从业多年的北京追随者汽车俱乐部总经理尹斌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公众所关注的诸多车险问题,虽然也存在消费者认知不够的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整个行业自身的问题。
他认为,目前提到的“高保低赔”问题主要会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出现,最终涉及到的消费者相对算少数,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大量的客户在出险后的维修过程中并未享受到好的服务,比如因修理厂级别的不同可能造成维修所用的配件质量及可靠性存在较大差异,这或许是更值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据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