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期待已久的“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终于得到了保险业的正式回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4月7日发布消息称,为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动真格”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次出台《指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采用“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
所谓“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到车损险中,则是指当保险消费者投保的车辆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指引》的出台,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这标志着我国车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标准和流程的完善。“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这确实是个令人欣喜的利好的消息。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使得势单力薄的无责方车主就从繁复的索赔中解脱出来了,自然也就不会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而不满了。看来保险行业的确开始‘动真格’提高服务质量了。”
谨慎规范索赔流程
按照《指引》规定,车损险代位求偿必须满足两个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索赔流程方面,《指引》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当然代位’,即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就可以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指引》显然更为谨慎,还是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明示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相比较而言,当然代位方式简洁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条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快向第三者追索。但当然代位方式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实践和范围均不够明确,常常使第三者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行业协会如此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实践和范围,但也需要获得被保险人的支持。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才能够使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
追偿环境不容乐观
于消费者而言,代位求偿制度和流程的完善无疑是个重大利好。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制度是否能够持续顺畅运行,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
“投保率低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追偿的环境相当复杂。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有关保险专家也表示,由于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难免要遇到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不难预见,由于追偿环境并不乐观,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行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