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首先要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可能我的同事确实没有告诉您美元帐户的费用,给你播报的是人民币帐户的全额欠款,所以美元部分可能没有提示到您。因为您有开通自动过汇功能,会优先用来偿还美元。给您造成的不愉快,我们在这边也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另外关于您提到的利息问题,您现在觉得这个问题很困扰,也是希望我们银行能把金额双倍返还给您,这个问题我们也讨论了,毕竟这个事情我们还是存在歉意的,但是像您讲的如果是双倍赔偿在金额上,银行确实没有做到这样的先例给您进行相应的赔偿。
记者调查:还款关联账户仍产生罚息和滞纳金高达700多元
尽管中信银行给出的说法是魏先生的信用记录一直良好,银行对此也负有责任,表示愿意免去利息,但是魏先生还是认为这件事情对他造成了伤害,有损他的信用记录,希望银行能够免一赔一。
目前相关的赔偿方案还在商讨的过程当中。其实关于银行卡收取罚息的疑问不仅仅是听众魏先生的遭遇。王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王先生也是在按时还款的情况之下缴纳了应还的款项,但是还是被通知要交利息。王先生使用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已经有5、6年的时间了,信用卡一直绑定了他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几年的时间信用卡的累计消费已经有几十万了,从来没有过任何违约的记录。
今年1月12日,王先生使用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刷了一笔2万8千块钱的消费,还款的时间是2月15日,王先生的农业银行借记卡上长期有几十万的存款,相当部分是定期的,所以当时他并没有特别在意活期存款余额是否足够还款的问题。等到2月15日时,王先生突然就收到农业银行发来的短信说,没有能够成功扣款,于是立即打回电话去问,对方说因为余额不足没有能够扣到钱,王先生挂上电话就立即把钱汇到了绑定账户,也就是借记卡上。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到了2月17日晚上,王先生突然就接到了农业银行的电话,说他欠的信用卡是欠费的,罚息和滞纳金居然达到700多元,对方说王先生不应该把钱汇到借记卡上而应该汇到信用卡上。可是2月15日电话咨询时,王先生明确告知准确把钱存到借以卡的账户中去,而且既然绑定了还款就应该没问题的,为什么还会产生利息呢?之后王先生要求农业银行提供当时的通话录音,但是农业银行竟然不提供,态度及其蛮横,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之后,问题才得到了解决。
王先生:后来已经解决了。
记者:问题已经解决了是吗?
王先生:对,后来因为投诉之后解决的。
记者:农业银行还是给你免息了是吧?
王先生:对,后来还是免除了。
记者:你确定录音当中他们没有提示过您该在哪个卡上存钱,是吗?
王先生:是的。
记者:前后解决问题持续了多长时间?
王先生:持续了一个多月,后来也是媒体曝光之后才解决的。
记者:他们承认失误吗?也承认录音的存在是吗?
王先生:是的。
律师观点: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尽管事情得到了解决王先生还是觉得很无奈,明明是银行的错,为什么自己要折腾一个多月呢?对于银行信用卡的还款事宜王先生依然是存在疑问的。好的,那么今天的事件调查就先听到这儿,遇到这样的遭遇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胡刚律师对此作出点评。
主持人:中信银行解释说虽然只有七块钱费用没还,但是有规定可以按照消费全额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来计算。记者调查,银监会也表示的确有这个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能不能给我们具体解释一下。
胡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且从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靠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这就是本案中银行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的法规来源。
主持人:而且按照消费的全额也就是他当月消费大概是1000多块钱的额度来算利息,而不是按照七块钱来算利息的罚息是吧?
胡刚:是这样,我们也注意到这个办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透支的余额,但是从一般人的通常理解,预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该是以欠款的数额为基础,可以说本案中的银行包括现在很多银行这样的曲解法规都是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枉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俗称的霸王条款,也是备受我们广大消费者诟病的一种银行业内潜规则。
主持人:记者在调查案例当中发现,魏先生其实并非是恶意欠款,同时有在咨询银行还款金额时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忘记告诉他还有0.99美元的欠款,导致了他没有还清银行的欠款。而王先生这个事情就更让人觉得有些乌龙了,借记卡和信用卡本来都是联名的,还款可以自动转帐,但是莫名其妙的还是产生了利息。我们先来说一下魏先生,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在谁?产生的利息还是应该由魏先生来承担吗?从法律上来讲。
胡刚:这个案件如果双方对案情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异议,这个案例的责任认定应该说是比较清晰,也就是应该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