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公积金中心”)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需求。
省直公积金中心称,调整后的政策自今年5月25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通知不相符的,按此通知执行;此通知执行日之前已签约的公积金贷款,按原约定执行。
贷款政策的调整
此次调整保持了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据了解,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未使用贷款购买住房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即职工家庭名下已无房产),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已使用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职工家庭现有1套住房,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现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或购买别墅、商住两用住房以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提取政策的调整
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公积金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6个月内”延长为12个月内。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不可同时提取公积金。
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职工家庭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公积金的,不得再次因购房提取公积金。(记者 陈淦璋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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