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法院近日对一起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而转换为第三者的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2万元。
司机跳车
两乘客甩出车外被轧
黄某拥有的拖拉机于2009年6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8月17日13时20分许,黄某驾驶装载杉条的拖拉机搭载黄某才和刘某成,行至炎陵县船形乡沿潭村上沿潭组运石坳下坡路段,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时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黄某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车辆翻滚时,将黄某才、刘某成甩出车外被轧,造成黄某才当场死亡,刘某成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
经交警认定:黄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刘某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死者黄某才的妻子,黄某才的妻子又以雇员受害赔偿追偿权为由起诉黄某,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赔偿死者黄某才的妻子因雇员受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赔偿伤者刘某成的护理费(按600元/月的标准)。黄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均以死者黄某才、伤者刘某成系车内人员为由,不同意赔偿保险金。
法院认定
甩出车后即为第三者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事故发生时死者黄某才和伤者刘某成的身份是否由车内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谓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黄某才倒在拖拉机旁,相距有3米远,当时并未死亡,刘某成则在事发公路下方山腰水沟边。可以确认黄某才、刘某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已被甩出车外,后又被事故车辆重轧致死亡、重伤。
法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死者黄某才、伤者刘某成的确乘坐于拖拉机上,属于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时黄某才、伤者刘某成已经置身于拖拉机之下,故两人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黄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李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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