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中国籍公民HONGYANG成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员。他是由中国政府推荐任职的。HONGYANG在该基金组织的中亚部门工作,1995年12月回中国履行咨询使命。中国政府也要求基金组织安排HONGYANG参加此次任务。在进行咨询讨论的第二周,HONGYANG被逮捕,指控其在1993年受贿。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H O N GY A N G在1993年受贿10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判处他11年有期徒刑。在上诉审中,1996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鉴于“特殊情节”,将刑期减至5年。中国有关方面认为,H O N G Y A N G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职之前,而不是作为基金组织的职员履行使命,此案纯属中国内政,应严格依照中国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