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两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出现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这两份公告分别是保监公告〔2011〕11号与保监公告〔2011〕12号。这是保监会首次以这样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
“我们是依据正常的法律程序执行相关任务,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络时,才公告送达。”一位保监会人士称。
11号公告称,王平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拟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信息显示,王平是新华人寿的一名前高管,其任职通过保监会审核;王平之名曾出现在保监会2010年10月高管任职考察合格人员名单之列。
而12号公告称,杜树楷在新华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的有关规定,拟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应无法与之联络,采取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原文如下:
保监公告〔2011〕12号
杜树楷: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监公告〔2011〕11号
王平: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