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港区两城镇的安先生近日甚为苦恼。他2010年5月27日跑运输生意回日照的途中,路过诸城市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伤者身体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后经过交警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事宜,所以他对受害人进行了共计40余万元的先期赔付。
安先生的车辆投有保险,接下来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他与保险公司却出现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伤者的那处九级伤残应为十级,后来好不容易同意按照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进行赔付,却又指出安先生的车辆刹车不合格,要免赔20%。
保险公司认为九级伤残应为十级
26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当事人安先生。安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5月27日他驾驶自己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诸城市平日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上的两人一死一伤,后经当地交警对事故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他驾驶的车辆存在刹车不合格,事故主要责任由他承担。
安先生介绍,经过法院鉴定,伤者身体三处伤残,一处九级,两处十级。
但保险公司对此鉴定存异议,认为都是十级伤残,拒绝给予司法鉴定认定应给予的赔付,并提出了重新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的要求。据了解,九级比十级严重,赔偿款相差约3万元。
但受害者已经拿到了40多万元的赔偿款,对赔偿满意,拒绝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钱我已经赔给人家了,人家不愿意再做一次司法鉴定,我也没办法。”安先生说。
安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赔给受害者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他不愿意费时费力打官司,只希望把这个事情尽早解决,可以尽快还掉借的钱。
2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安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张经理告诉记者:“公司经过研究已经决定给予安先生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的理赔。”
又因刹车不合格要免赔20%
据张经理介绍,诸城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先生的车刹车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张经理说:“根据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第三条:保险车辆出险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全部险别加扣20%免赔,将追究安先生责任。”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顶多赔付32万元。
“保险公司就逮着这条不放了,要追究关于刹车不合格的责任。我的车明明已经通过了正常的年审,我又不是故意让刹车不合格的。”安先生觉得冤枉。
律师支招:
最好通过法院解决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日照市海洋律师事务所的焦中华律师。她告诉记者,虽然安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由于安先生的车辆通过了机动车车辆年审,如果安先生不是主观故意,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安先生理赔。
据介绍,安先生所持有的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保险公司对法院鉴定有异议怎么办?焦律师建议,最好通过法院上诉解决问题。(见习记者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