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万顷沙镇一中年女子在斜坡上停车后下车看热闹,却意外被倒滑的车辆撞下田沟身亡。这是否能按交强险获赔?南沙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女子作为驾驶人并非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但事发时其离开车辆已临时丧失驾驶人的身份,其属于交强险受害人的范围,因此判定保险公司向家属赔偿12万元。
斜坡停车倒滑被撞身亡
2010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南沙区万顷沙镇居民高某驾驶小客车停在南沙区万顷沙镇附近一斜坡后,站在附近观看鱼塘刮鱼。无人驾驶的车辆突然向后溜向高某,其避让不及被车推进路基下面的田沟,身受重伤。1个月后,高某治疗无效死亡。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12万元。经查,该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死者家属遂诉至法院。
被告的保险公司则提出,受害者高某是本次事故中的驾驶人,正是其没有尽到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其本人承担。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高某作为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机械故障是事故主因
南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高某确实属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本车人员”以及“驾驶人”的身份均属于相对于被保险车辆的临时性身份,关键要看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内或正在驾驶车辆。
高某将车辆停放在斜坡后离开,此时其已经不再是驾驶人甚至也不是车上人员。车辆因制动性能存在问题而突然自行移动,与身处车外的高某发生碰撞,此时其显然属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是事故发生当时的驾驶人。
交警部门也认定了该车技术性能不符合正常规定。因此虽然高某有疏于检查车辆性能的过错,但不可否认车辆存在机械故障应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按交强险获赔。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赔偿受害人同时承担诉讼费用。记者杨辉、通讯员南法宣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