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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天价"有猫腻 投资艺术品需谨慎(3)

2011年06月07日 14:1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内幕剖析】“天价拍品”背后的假拍黑幕

  “无论是送拍时虚假鉴定还是拍卖后虚报成交额,都说明拍卖市场存在假拍乱象。”张宁副会长解释说,“所谓假拍,包括三种情况:拍假,即拍卖赝品;拍卖公司刻意抬高评估价以收取高额佣金;委托方、拍卖方和买受方联手做局制造‘天价’成交额。”对此,董国强直言不讳地说:“假拍在拍卖界肯定存在,这是市场发展的现状。”

  文化部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兴保等官员认为,假拍的背后,程度不同地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不法行为。

  ――欺诈。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韩美林告诉记者,一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署名自己的伪作,越来越多倾其毕生积蓄买到赝品的买家纷纷找他控诉,甚至瘫在地上,他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韩美林多次发律师函要求撤拍赝品,但大都遭拒。“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说。

  ――自我炒作。“一些书画作者自卖自买,幕后雇‘托儿’以高价买回自己的作品,而这一高价将成为二次拍卖流通的参考价格。”收藏爱好者年泽昌说。

  ――洗钱行贿。张宁副会长举例说:“有的行贿者利用拍卖平台,鼓动受贿者送拍家中的赝品,而后与拍卖方和买受人联手做局当真品拍得高价,从而把黑钱洗白、完成行贿。”

  ――贪污。“某国企负责人(买家)以企业行为投资竞拍艺术品,与熟悉的拍卖人和买受人事先达成私下成交价,而后在拍卖会对外哄抬拍价,从而贪污差价部分。”一位业内人士说。

  针对拍卖公司假拍等一些不法行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告诉记者:“这些并非空穴来风。”她说,中拍协连续十年通过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对拍卖公司的上缴税款、成交额等业绩情况进行评定,“但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原因之一就是它的业绩真实性经不起检查”。

  张延华坦陈,我国约有250家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但其中真正做得好的并不多。“对一些天价拍品,连专家都看不懂。有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疯狂了,纯粹出于对艺术热爱的买家越来越少,炒作概念、牟取暴利,严重背离了艺术的本源。”

  【反馈链接】艺术品拍卖乱象亟待重拳猛打

  “油画帝”等网民认为,假拍已成为中国拍卖市场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拍卖行业发展,而且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判断易出现重大偏差。“政府部门管理缺位、行业缺乏透明度是假拍泛滥的罪魁。”对此,张延华会长表示,必须重拳整治拍卖市场中的乱象。

  据记者了解,国家文物局于今年发布《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强调要认真治理拍卖企业“知假拍假”问题,反思拍卖标的审核“管真不管假”的错误做法。

  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当务之急要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张延华表示,日前中拍协已下文再次强调要求拍卖师谨慎执业,不参与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但规范市场,光靠约束拍卖师还远远不够。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鉴定机构及专家的执业表现、各大拍卖公司的税收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网民“修订拍卖法”的建议,张延华表示认同,她建议首先必须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拍卖法不应只管拍卖企业,不管拍卖行为,只有将卖、拍、买三方共同(都)纳入法律制约范围内,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拍卖乱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拍卖法应要求拍卖公司在成交后公开缴税凭证;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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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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