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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卧底”超市 盗刷银行卡商家难免责

2011年07月14日 10: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报13日C05版刊发了《超市付完款,银行卡就被盗刷了》一文,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利用超市收银员的身份,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消费一事进行了报道。此案中,董某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作为雇用董某的商家,是否需承担责任?消费者持卡消费,又需如何提防陷阱?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兵。

  嫌疑人:伪造信用卡诈骗应负刑责

  周兵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此案中的嫌疑人无疑是采用了第一种情形,伪造了信用卡,实施了诈骗行为。”周兵认为。

  超市:应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中,董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持卡顾客的银行卡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那么,作为董某作案的主要地点之一、其担任收银员所在的超市有无责任?周兵认为,超市作为一个单位,并不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主体,没有帮助嫌疑人犯罪的故意,而且单位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不是犯罪主体。因此,超市不具有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消费期间,商家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恰恰是在超市消费时,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最终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周兵认为,首先,超市对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审查不严,导致其利用虚假身份应聘成功,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第二,作为超市,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管理规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集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是违规的,作为超市是有责任的。

  “商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赔偿全部还是部分,应该还有争议。”周兵说,如果是自己的员工利用职务行为实施了犯罪,肯定是商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利用职务行为以外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商家就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超市收银台只有一人操作,没有监督管理,同样说明超市在管理体制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超市难辞其咎。”

  银行:只要密码相符无需额外审查

  “对于银行部门,在本案中很难说有具体责任。”周兵认为,类似董某这样的伪造行为属于犯罪范畴,“再高超的技术也很难避免犯罪嫌疑人去伪造,而且信用卡是有密码保护的,只要密码相符,并不需要银行再进行额外审查。”

  周兵说,在超市刷卡消费不像在银行柜台取款。如果在柜台取款,银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义务,比如取款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签字是否准确等。但信用卡却不用这样,只要信用卡与密码都能相符,一般就可以操作。“这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及方便持卡人操作,同时也给了狡猾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银行方面所发行的信用卡没有很大的纰漏,一般不应承担责任。”周兵说。

  市民:购物刷卡也需防贼

  周兵特别提醒,市民在ATM机上取款,需要提防密码被盗,在超市刷卡同样需要谨慎。“不论在哪种场合,一定要确保自己输入密码的过程中不被人看清楚,不要把自己的密码泄露给任何人,包括银行职员或商场收银员,且最好定期更换密码,密码设置最好稍微复杂点,避免6个6,6个8等好记的密码,以防万一。” 本报记者 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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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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