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27日发布消息称,银监会于近日发文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对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通知》调整了村镇银行组建的核准方式,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
《通知》完善了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通知》强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翔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通知》要求,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问题,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苏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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