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通辽中心支公司日前收到内蒙古保监局的处罚决定书,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11年1月17日,内蒙古保监局对投诉新华人寿通辽中支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林学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行为:2010年8月,该公司未经内蒙古保监局核准,擅自任用林学静履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经理职责。此外,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新华保险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高管任用情况的说明、员工转正、辞职审批表、汇款单、费用审批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内蒙古保监局认为,未经核准擅用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林洪秀作为该公司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林洪秀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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