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5日电 (丁栋) 中国银监会15日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据悉,这一《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监管资本要求方面,《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在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方面,《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鉴于目前中国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并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中国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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