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天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不得低于8%,并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的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界引发了对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业资本监管的重新思考,《办法》的出台正是中国银监会重新调整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政策的直接反应。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总文字近二十万字,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行业监管行政规章。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也做了新调整,着重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同时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也从100%下调到75%;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应根据监管政策调整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