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台湾游客吉林车祸事故仍在调查处理之中,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相关保险公司已启动赔偿,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专项保证金垫付制度也在发挥作用。
已有保险介入
《国际金融报》记者8月18日从相关渠道获悉,由于事故中的地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的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因此,保险业已预付近100万元的赔款,其中包括该示范项目中“专项保证金垫付制度”提供的资金以及承担这一保险责任的6家保险公司共同预付的资金。此外,由于人保财险是该事故中所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独家承保方,因此,该公司拟在这一保险责任项下预付赔款100万元。
昨日,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赔偿标准应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给予一定赔偿。此外,如果台湾的旅行社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事故死伤者也将能获得这部分赔偿。
责任不难追查
《国际金融报》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发生事故的旅行团为台湾雄狮旅行团,根据台湾《旅行业管理规则》规定,旅行团应投保责任保险。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台湾律师陈仁豪昨日则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确定了该事故的责任归属。他指出,根据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旅行社和旅客之间会有一个协议的“模板”,即“交通部观光局”于2005年所颁发的“旅游契约书”,其中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台湾旅行社委托大陆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时,因大陆旅行业有违反本契约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旅客受损害时,台湾旅行社应负同一责任。但由旅客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无法选择受托者,不在此限。台湾旅行社赔偿旅客损失之后,旅客应将其对第三人之损害请求权让与旅行社,并交付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需之相关文件及证据。
赔偿不可简单类比
今年4月,大陆游客在台湾阿里山发生的小火车翻覆事故。根据保险约定确定该伤亡事故理赔金额为:遇难者赔偿金额2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0万元);受伤者赔偿金额3万至2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000元至5万元)。而在2010年台湾苏花公路塌方事故中,遇难的大陆游客每人共计得到510万元新台币,此外还获得大陆组团社旅行社的保险金30万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都沿用大陆法系,有许多共有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对于此次事故,根据“台湾法”的相关规定,因人身侵害而发生的索赔,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虽然目前赔偿情况还没有公布,但前述业内人士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赔偿进行比较,由于保险的发达程度、购买保险的情况、对于事故处理的规范性及市场化程度等都存在差异,因此会带来不同的处理方式。而这起事故的责任方,从目前来看,与上述提到的在台湾发生的事故也有很大区别。国际金融报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