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通知中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记者从央行营管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达到3315.2亿元,居全国首位。在获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资格的企业中,已有大约1/3的外贸企业在和境外客户进行首付款交易时用上了人民币。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将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记者 沈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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