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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交了两年保费 确只有一年半保险期?

2011年08月31日 14:56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保险公司疏于审核被判承担主责

  “平安的业务员来招揽车险,却没把保险期限弄清楚,害得我付了两年的钱,却只享受到一年半保险。出了事故要赔款,这个责任不该全由我承担!”前天,在法庭上,象山籍车主陈先生一肚子牢骚。

  陈先生名下有一辆上海牌照的轿车,原本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承保至2009年6月。陈先生前年回甬时,宁波平安财保的业务员向其招揽保险业务。为图方便,陈先生把车险续在宁波。他交了一年的保费,以为车险是在原保单结束后续保到2010年6月。不料,由于工作人员未核对清楚,平安宁波公司将其车辆保险期由2009年1月开始计算到2010年1月。去年2月,当陈先生发生事故,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得知,他的保单已到期。

  陈先生向法庭诉称,他先后投保的都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员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但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未尽仔细审查义务,使得他的保单出现5个月的重叠期。他认为,事故发生后,16万元的赔偿款应由平安公司“埋单”。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却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有审查保险时限的义务。作为车主,陈先生应明确保单所约定的保险时限。这张保险单出于双方共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并不应承担脱保责任。

  经过双方的一番唇枪舌剑,法院最终对责任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脱保交强险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比普通人更为清楚,故应当比普通人负有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出具该年度保单时,未对陈先生上一年度的保险时限进行查询审核,也未要求陈先生提供上一年度的保单,导致陈先生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期间与上一年度的保险期间出现近五个月的重合期。而陈先生自己未曾审核保单,直到发生事故才发现已经脱保,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综合陈先生主张的赔偿金额,其中可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获赔的款项为11000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酌定被告平安财保宁波分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82500元。(记者周 琼 通讯员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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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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