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疑问,8月31日,记者向上海市医保办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人保局咨询。上海市人保局负责新闻联络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中央出台的法律地方没法展开解读,因为“没这个权力”。对于第三人不支付是“拒绝支付”还是“无力支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好说,“你可以去咨询下专业的律师”。最后,该工作人员给记者上海市人保局宣传新社会保险法网络宣传专题的链接,记者在其中一个网页上发现人保局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的问答,其中一个回复称:“目前上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进行调整的相关文件尚在制定中”。问答显示的发布时间是2011年7月13日。
为厘清“第三人不支付”确切所指,8月31日,记者又发传真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第三人不支付’是否有进一步的细则或司法解释”、“‘无力支付’是否囊括其中”等问题,征询意见。
9月2日,人保部负责对外新闻联络的相关人员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时表示,今年人保部下发的14号令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建议记者看一下14号令,“我们暂时无法提供更详细的解释”。记者查阅了人保部2011年14号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发现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对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保密等内容,并未涉及“第三人不支付”的解读。“目前我们只能提供14号令这么一个解释。”面对记者的追问,上述人保部人士如是表示。
正是这模糊的规定和解读,让谢教授深感苦恼。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称,如果肇事者只赔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就不适用医保,则会鼓励受害者放弃肇事者的赔偿,而直接由医保垫付,“这真是奇怪的逻辑”。
细则并不是非要不可
新社会保险法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还需要开会研究,但可能要一两个星期或是一两个月,什么时候出来并不好说
在采访中,多位律师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有关方面将“第三人不支付”解释为“第三方拒不支付”而否认“第三方无力支付”的情况过于狭隘,不支付可以理解为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两种情况。有不愿具名的山东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肇事司机恰属无力支付的情况,在他看来,咨询中心方面有意无意忽略了这一层涵义。
“若第三人只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用,就认为不符合‘第三人不支付’的条件,是一种字面解释,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上海市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占健明对记者表示,新社会保险法是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作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未支付”应当包括第三人的主观恶意不支付及第三人客观上不能负担两种情况。“若真如有关方面的解释,就是要求事故责任方‘一分钱不出’,实质上是要求受害人拒绝接受赔偿”。
“对于‘不支付’的理解,不应仅限于第三人‘不支付全部’这一种情况。”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也认为,就法条的本意而言,谢教授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先行垫付”的范围。
在谢教授找到相关部门时,有关机构负责人告诉他,新社会保险法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还需要开会研究,但可能要一两个星期或是一两个月,什么时候出来并不好说。但王磊认为,现在法条已经很明确了,“配套实施细则其实也不是非要不可”。王磊表示,与商业目的的保险不同,社会保险以公益为目的。为此,当劳动者处于伤病时,应当做到能保即保,以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价值。
王磊还建议,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需要走诉讼途径才能得到医保基金的支持。据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