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之间转让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业务转让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
该《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同时,因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该《办法》。
昨日,一位保险公司管理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只有生没有死”,过度和恶性竞争都是有市场进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造成的,该《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接受其他申请转让保险业务公司的相关业务程序,未来该现象将有改变。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缺乏市场退出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企业多达100多家,但保险资源高度集中在大型企业手中,因此小公司的生存空间有限。
■ 专家说法
完善了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日向记者表示,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目前只在《保险法》中有所提及,但对于进行市场化的保险业务转让并无具体规定,因此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监管层现在推出退出制度,与对未来的市场情况可能出现变化的预期有关。”
(张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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