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加强声誉风险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强基石和重要前提。”在今天召开的“保险声誉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广度的扩大,声誉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声誉风险甚至被称为“最令人畏惧”的风险。
周延礼指出,根据国内外金融监管实践,声誉风险被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声誉风险作为市场约束的组成部分,2009年1月修订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将声誉风险列入第二支柱。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将声誉风险作为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基本指标,并出台声誉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监管细则。
保监会已经开始将声誉风险纳入监管领域,2010年10月出台的《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首次将保险风险划分为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7大类,对防范声誉风险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今年8月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将诚信立业、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再次提到新高度,提出要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进一步改进保险服务,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切实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
对金融业而言,声誉风险相对陌生又特别受到关注,是保险业面临的新课题。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树立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防范声誉风险必须在转变经营理念上下功夫。全行业要把对声誉风险的认识提高到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自上而下地树立声誉风险意识,将声誉意识贯穿于产品开发、销售、保全以及理赔等全过程和各环节,切实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以声誉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使声誉风险防范成为全员自觉意识和行为。
其次,防范声誉风险必须在加强内控管理上下功夫。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的内部组织架构,实现专业化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归口部门,赋予其足够的条件和权限;在职责分工上将声誉风险防范、舆情监测与处置、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职责统一授权于声誉风险的管理部门;在队伍建设上,要加强对声誉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声誉风险管理队伍。
第三,防范声誉风险必须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制度,强化舆情监测分析能力;完善保险风险排查制度,将声誉风险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建立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明确风险类别和处置流程,对不同类别或级别的声誉事件进行有效管理;完善和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声誉风险管理的督促和引导,对行业重大声誉事件实施监测,对可能引起声誉风险的经营行为采取严厉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此外,还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宣传、保险消费者教育等方式维护和建立全行业的良好声誉。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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