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五)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基础的真实与完整。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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