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可自主确定商业车险费率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有望进入实质性阶段。 9月23日,保监会下发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商业车险将进入费率市场化改革阶段,符合5类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据悉,这5类要求是:一是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二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三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四是上年度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五是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重点在于,对不同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有专家指出,针对车险行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自去年8月起,保监会根据车险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着手启动商业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工作。今年3月29日,保监会下发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在近半年调研的基础上,保监会于日前起草了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对商业车险原则、条款费率、审批要求等内容予以规范。
同时,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纪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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