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到自动取款机前提款,发现机器内留有未拔出的卡,便从卡内取出7000元。近日,审理认定该男子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7月,梁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该ATM机上有一银行卡(持有人为陈某)未取出,便在ATM机上按键操作四次,取走卡内现金计人民币7000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梁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拾卡取财”是犯罪
张双华法官庭后表示,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梁某在自动取款机内发现失主已输入密码但遗忘的银行卡,并临时起意取款数千,其行为属于捡拾他人信用卡,将卡内款项提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丁国锋 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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