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提供担保鼓励贷款
美国政府并未给商业性金融机构“下达”行政性指标,而主要是通过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基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此外,在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商业银行也具有较大的主动性,能自主决定是否贷款,是否申请政府担保。
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一个常设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小企业发展,尤其是为小企业提供各种贷款担保,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财政专项基金,给予中小企业财政援助。创业投资则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美国还不断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包括《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
德国:融资与减税并用
德国制定了“一篮子计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强调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政府的融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融资担保。建立以行会为基础的担保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联邦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担保银行进行扶持;二是直接贷款扶持。在特殊情况下,政策性银行向企业往来银行提供贷款,然后由担保银行向企业再贷款;三是投资入股。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参与私人股份制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四是备用融资担保制。
自1984年开始,德国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等。
此外,德国政府要求各证券交易所中专门实行一些新的市场办法,帮助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日本:全方位政策护航
日本政府除了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政策性贷款,还出资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较民间金融机构更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
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它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至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
为了鼓励和规范中小企业组建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以满足他们融通资金的需要,日本制定了《信用金库法》等法律,将信用金库的会员主要限定为中小企业或者个人,主要为其会员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日本的企业共济制度也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日本政府还以立法的形式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也起到很大作用,除了地方银行和专门性的金融机构外,都市银行也开始向中小企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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