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自行发债
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冲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10月20日,财政部表示,国务院已经批准相关试点计划,允许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将参与发债试点。
根据中国现行《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发债。有财政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发债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化。但现在出台,略显仓促。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1年仅剩70多天的情况下推出这一措施,显然有些仓促,有些问题的考虑并不清晰,更没有把历史问题交代清楚,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的新的适合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办法。
在马蔡琛看来,在预算法调整之前,以及地方债潜藏着大量风险的情况下,不宜再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口子,否则,就会导致各地再去寻租。
同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对媒体表示,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冲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而针对上述4个试点省市的选定,马蔡琛认为,现在最应该公布的,是2009年中央代地方发的债,究竟该如何还。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试点都是沿海地区、也是房地产市场前期过热的地区。有观点认为,房地产调控以来,土地财政受到的冲击比较大,直接让其发债,可能也是为了缓解房地产调控所导致的政府收入下降的困境。(国际金融报 记者 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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