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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行合法化? 实为特殊时期的过渡办法

2011年11月01日 09:5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率先试点自行发债

  地方债自行合法化?

  当人们还在讨论中国的地方政府会否因为巨额的地方债务而出现危机时,严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不仅让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更让习惯于以土地、房产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感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生存压力”。

  有评论指出,如果要缓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就必须缓解地方政府目前面临的“资金紧张”的困境。

  10月20日,财政部的一则消息让地方政府看到了希望。当日,财政部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成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并指出,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为了避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要求试点省市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披露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

  消息一出,舆论炸锅。

  有评论认为,根据中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主发债。此次试点是否有违法之嫌?更有学者指出,如果此《办法》全面推广,是否意味着将“白条”合法化?在地方政府结构性债务还未理顺之际,地方政府发债是否会引起更深一轮的地方政府信誉危机?

  特殊时期的过渡办法

  “这明显是决策层为了解决当下地方政府融资难的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办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政部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地方政府的压力很大,中央要求的保障房建设需要资金,银行又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又没有理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地方政府筹得资金,中央必须有所动作。

  但上述专家表示,在《预算法》调整之前,并不适宜再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口子,这样做很容易导致各地再去寻租。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直言,地方政府发债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化,未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立法程序上似有不妥。他认为,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冲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但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看来,由于地方政府现在没有太多的融资渠道,使得它们长期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现在,银行和土地要么管不住,要是真管住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就会立即显现出来。”

  魏加宁认为,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与银行贷款相比,风险可能更小一些。魏加宁认为,发行地方债可能不是最优的,但是就目前而言,它要比银行贷款方式更好。因为它的责任主体更明确,约束环节更多,市场反应更灵敏,风险能够及时得到释放。

  毕竟,在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不等于说地方政府发的债就一定有人会买,投资者不是“傻子”,如果地方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哪个投资者会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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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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