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一个市民就这样获罪,律师提醒要在合理时间内上交
重庆晚报讯 万州区一个市民捡到5张信用卡后,取了4800元,虽然这种行为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官提醒市民,捡到别人5张以上信用卡,就是不用,也可能触犯刑法。
7月17日凌晨零时许,张伟(化名)在万州区太龙镇茶馆打完麻将回家。走不多久,张伟发现公路上有一个黑色钱包,捡起来发现钱包内有5张信用卡、1张居民身份证、80元人民币等。
第二天一早,张伟到万州汽车南站某银行,拿出1张捡来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800元。“我试着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输入密码,居然试中了。”张伟事后交代。
7月19日,张伟被警方抓获。他退还了全部赃款及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10月18日,万州区检察院对张伟提起公诉。10月27日,万州区法院以张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为什么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张伟用别人的信用卡取走4800元,与信用卡诈骗类似,为何没定此罪呢?
承办检察官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起坎金额是5000元,但张伟只取走4800元,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为何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醒,大多数人认为,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就行了。“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承办检察官称,就是不用,也可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张伟为此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捡到钱包有信用卡怎么办?
是不是捡到钱包,只要钱包里面有5张以上信用卡,捡包人就犯罪了呢?如果真是这样,谁还敢去拾金不昧呢?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说,捡到他人5张以上信用卡,在合理的时间内妥善处置,如交给民警或发卡银行,不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反而应当得到表扬。
什么叫“合理的时间内”?傅律师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在很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捡到许多信用卡,估计几天时间都无法交出去。他认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