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平人寿湖北分公司受理一起罕见意外死亡案,投保人失手杀死了被保险人,孩子作为受益人获赔15万余元。
据悉,被保险人史先生(化名)于2007年7月投保了太平人寿“福禄双至”保险,保额为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2010年4月,史先生再次加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两份保单受益人均为其子,投保人均为史先生前妻宋女士(化名)。
今年9月,宋女士到原住处取孩子衣物,与史先生发生口角纠纷扭打在一起,宋女士持菜刀刺中其右肩部位,导致史先生急性失血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宋女士投案自首。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呢?据太平人寿湖北分公司介绍,因为法院最终判决投保人属于过失杀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而非故意行为。因此,太平人寿赔付了保单受益人15万余元,也算给不幸的孩子一点资助。(通讯员 刘诚 记者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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