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主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称是卡主泄露了卡信息和卡密码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通讯员天法宣报道:11月7日下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童某起诉被告某银行广州暨南大学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原告起诉称,2006年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借记卡业务,被告受理后向原告发放了某银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222003602119069130。原告领卡后,一直将该卡作为日常存取款及消费之用。今年8月19日,原告因需要用钱而前往银行取款时,发现借记卡内存款减少了836324.9元。原告立即向银行查询,银行告知该卡于8月18日22时许在澳门某商铺通过一笔消费支出了836324.9元。原告称,其8月18日晚在广州并不在澳门,且该卡一直保管在其手中,消费行为显然并非其所为,故即时报警。
8月21日,原告又前往澳门司法警察局报案。8月22日,经澳门警方核查,凭借银行终端号查找到发生该笔消费的商户(一家银器店)。根据澳门警方向原告提供的该笔消费所使用的某银行卡及持卡人签单凭证复印件显示,该笔消费所使用的某银行卡与原告银行卡除卡号相同外,其他外表信息完全不同;此外,签单凭证上的签名为“王册军”而非原告本人。
原告认为,原告于8月18日并未使用其持有的借记卡从其账户内支取或消费836324.9元,故此被告作为储蓄单位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给付该笔836324.9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人民币836324.9元及存款利息。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存款被他人冒领,是由于原告自身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过错所致,原告应对此承担责任。被告称,据其了解,原告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该借记卡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结算货款,原告存在多次将卡及密码交给其公司员工,让其公司员工代为取款的情形。8月18日该卡发生的836324.9元消费,是凭原告借记卡号和原告的私人密码指令进行的交易,因此其账户资金损失,是由于原告泄露卡信息和卡密码、未对其尽妥善保管义务。被告认为,银行已尽储户存款安全保障相关义务,事发后也协助警方积极破案,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及时挽救原告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首先,原告所办理的借记卡是否被他人盗用,涉案的款项是否被他人盗取;其次,原告在使用涉案借记卡过程中有无尽到妥善保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最后,对涉案借记卡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
据悉,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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