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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还需完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先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民间借贷公司收取高额月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陈先勇说,由于很多民间借贷都是在公民之间私下进行,初始阶段往往不被他人所知,执法机关也就无法预知会出现哪些情况。待到问题出现后,借贷方往往已是举步维艰,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那么,如何规避非正规贷款?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疆律师说,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机构的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希望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要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此外,还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营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艳丽说,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当事人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主张债权,因为两年之后,法律对其债权就不保护了。
更正:本报11月12日《媒体行为不慎或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一文中,“个别媒体未经被害人统一……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主债权”应为“个别媒体未经被害人同意……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梁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