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岁女儿作保 台湾男子向银行贷巨款
2012年02月10日 14:3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台湾彰化县一洪姓男子19年前向“第一银行”贷款900万元新台币,保证人写他的女儿,之后还不出钱,银行去年查出他女儿有工作,拿支付命令要求父债女还,洪女称当年她才6岁,怎能当保证人?法官认为有理,8日判决银行败诉,洪女不必负责,银行只能向洪父催讨。
据报道,“第一银行”表示,这件贷款案是很久以前的案子,当初如何审核、怎会同意洪姓男子让年仅6岁的女儿当保证人,尚待查证。
洪姓男子原在福兴乡开工厂,1993年10月向“第一银行”贷款900万元周转,银行要求提供连带保证人,他填写太太和当年只有6岁女儿名字,洪姓男子还帮女儿签名,顺利获得贷款。洪姓男子因为经商失败,还款才2年就再也还不出钱。
【编辑: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