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天价车祸” 保险不力巨额赔偿到底冤不冤(4)
面对豪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其实也颇感头疼。“目前公司一般只承接300万元以下的豪车商业险,还得经过严格的审核确定,车型都比较固定。”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丁逸说,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拒绝对豪车的商业投保,“看似豪车投保保费高、利润大,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豪车维修定价方面基本没有话语权,很难清晰掌握豪车部件的来源、价格等关键信息。所以,一旦豪车出险,保险公司一定是亏损的。”保险公司的苛刻条件,导致部分豪车只带着基本的交强险就上路了。
如何设计更为合理的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天价车祸”的风险?从事《保险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表示,在现行的车损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无责免赔”条款。但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移因机动车发生事故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风险,而《保险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无责免赔”条款的存在,则事实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
随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也规定: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只要投保了足额的车损险,完全可以规避豪车和普通车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谷凌说。
针对有学者提出应设立车险赔付上限以应对天价赔偿,谷凌认为,考虑到公民财产权利是平等的,事故责任方依法应当赔偿损失,不能因为谁的车便宜就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尤其是考虑到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案件,更不宜以贫富来决定赔付责任,因此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宜做这种规定。谷凌表示:“目前很多车主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信赖,或者缺乏保险意识,倾向选择较低档次投保。以北京为例,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已经超过60万元,在交强险之外,至少还有50万元的不足,因此对于普通车主来讲,首先应当考虑增加第三者责任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