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对金融创新不要一出来就否定
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成思危日前在出席该院主办的“金融高峰论坛”上做了题为《中国金融创新的方向》的演讲。他认为,金融创新就是引进新事物来改善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包括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对于金融创新先不要一出来就采取否定态度,而是先让它出来,然后再看它有什么问题需要制定制度来把它完善。监管金融创新应该依法、讲理、适度、有效,改善监管本身就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
未来还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
首先,成思危对什么是金融创新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创新就是引入新事物而造成有益的变化,实际是熊彼特上世纪初提出的创新理论的回归。金融应该强调的是个现代服务业。把两者结合起来,金融创新就是引入新事物而改善金融服务的创新。”
他说,金融本身是个中介服务,把供方和需方连接起来。金融创新首先是产品创新,“从国外来说,金融创新就是各种金融衍生品。这次金融危机里金融衍生品受到很多置疑,有的甚至认为金融衍生品的泛滥是造成引起金融次贷危机的一系列原因,其实这种说法是有点偏颇的”。
根据金融工程的原理,金融产品创新本身改善服务是为了对冲风险,同时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客户对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同的要求。但是金融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对此,成思危认为,这个问题主要不应归罪于这些金融产品,而应归罪于出售这些金融产品的人的道德风险。“现在理财也有这个问题,很多人买理财产品时并不了解,而且理财产品的法律条文写的字又比较小,消费者既看不清,也看不懂,所以最后有时候就产生问题。”
从国外来看,次贷危机之初人们对金融衍生品一片责骂之声,现在又慢慢回升。金融衍生品的数量,尽管经过了金融危机,并没有很大的减少。“为什么?就是因为它确实在市场上得到了各种广泛的使用。从我们国家来看,还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总的来说,金融衍生品无论从数量、质量、它对客户的服务角度来看,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当然,成思危提醒,我们要防止过度投机、防止金融衍生品被作为一种过度投机的工具。
互联网金融属于技术创新
对于技术创新,成思危表示,技术创新也是推动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处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的时代,信息技术早晚要进入金融服务业、进入人们的生活,所以对这种东西要仔细研究、认真观察,鼓励它的使用。
成思危说,我们现在处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或者产业革命的时代,信息技术革命接近高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社交媒体等等的发展,都说明了这个倾向。这种革命早晚要进入到金融领域,而且将发挥应有的作用,来提高、改善金融服务。
“当前,对于像余额保、理财通算不算创新还有争论。我到腾讯和阿里巴巴做了一个调研,我觉得按照我的定义,它们还算创新。第一,降低了门槛;第二,提高了收益;第三,提高了透明度。每天可以通过短信知道今天又增加了多少收入。从这些方面来看,这些产品确实改善了对小储户的金融服务。”成思危说。
对于,这种互联网金融将来会不会颠覆整个银行业?成思危认为,现在还不好判断。“因为毕竟大客户、大的企业不一定会走这种路子,这种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还是针对小客户、小额。当然以后会不会变化,要视情况变化而定。除了像余额宝、理财通之外,O 2O、P2P、众筹、虚拟信用卡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在实践里观察。”
监管金融创新应遵从四方面原则
那么,该如何监管这些金融创新,对此,成思危提出了四方面观点:
第一,制度经济学的名言,交易先于制度,没有交易,就去完善制度是完善不了的。所以,首先要让一个创新出来,然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制度、进行监管和规范。“法律的原则是无法不究,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做的应该都允许做。对于任何新的东西先不要一下子采取否定态度,而是先让它出来,然后再看它有什么问题,最后再制定制度来把它完善,让它健康发展。”
第二,金融创新和监管是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从历史上来看,往往是一个金融创新突破了金融监管的某个方面,然后金融监管部门发现,采取措施规范它。比如,最早的金融创新是欧洲美元。当年因为“马歇尔计划”,大量的美元流到欧洲,当时美国监管部门对美国银行的监管要求比较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欧洲美元。“我5年前访问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当时欧洲美元一天的交易量是2万亿美元,然后美国监管部门根据这个情况也进一步改善对美国银行本身的监管。”
第三,监管要依法、讲理、适度、有效。首先,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做的,不能随便不让做,可以出台法规来规定,而且法规不能违反法律。其次,讲理。监管规定要讲理,不是说不行就禁止了,而应说清楚不行在哪里、应该怎么改进。
“比如说二维码扫描支付现在说有风险,不允许用,但是据我知道,现在三维码都出来了,三维码是不是可以减少或者防止二维码的风险呢?这个恐怕就值得研究,不能说所有的扫描支付都是不行的,起码要研究它的风险在哪里。另外,监管层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等规定,现在转账有的规定一次最多转1万,一个月最多转5万,从道理来说是不是合理?像这些问题要把道理讲清楚。”
再次,适度。监管是有成本的,不是越严越好,严的厉害了成本就高了,而且容易管死,成本和监管的效益之间是要做比较的。
最后,有效。监管的措施要能够引导人们改变他的预期才能够有效,否则的话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美国为了扭转股市过度投机,减少短期行为,就规定短期一年之内的交易要收税,但长一点的效益相对税率减轻,这样就引导人们行为的改变。
第四,监管本身。人们常说加强监管、改善监管,“实际上往往容易着重于加强而忽略改善,实际上应该把改善放在前面,因为改善本身就是加强,改善了以后它当然就加强。如果只谈加强而不注重改善的话,有点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