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平7月2日电 (记者 赵秋实 通讯员 赵永强 罗静涵)日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酒后预谋强奸流浪精神女,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酒后将在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流浪的一名精神妇女拉到吕店街北边装猪台附近的地里,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正在对该妇女实施强奸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未遂)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强奸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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