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文襄、白鹏、于毅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原任黑龙江信恒集团董事局主席的被告人王文襄因民事诉讼与被害人钟益师结怨,授意时任其秘书的被告人白鹏对钟益师进行报复。白鹏雇佣了被告人于毅,二人于2009年5月18日,在钟益师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采取用绳索勒颈部、捂嘴的方法致钟益师死亡。二人将钟益师的尸体运至事先选定的市郊一砖厂窑洞内,浇上汽油焚烧。
一审法院认定王文襄、白鹏、于毅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襄、白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于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白鹏、于毅所犯盗窃罪进行了并罚,并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王文襄、白鹏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民事赔偿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王文襄、白鹏的死刑判决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梁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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