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会的形式,因有悖“无罪推定”原则,早就被舆论多次批评,娄底市又为何“顶风而上”?
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区两级政法部门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逮捕和公开宣判52名破坏涟钢环境、阻碍涟钢发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公捕公判大会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戴着牌子游行(7月15日《娄底日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宣布逮捕”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并非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更不是刑罚的组成部分。因此被逮捕者仍然享有除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
确认一个人是否犯罪,犯什么样的罪,是很复杂的问题,需要按既定程序侦查、起诉、辩论判决,才能予以定夺。“批准逮捕”也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诉讼,即便引发刑事诉讼,也并不必然导致有罪判决。也就是说,未确认一个人确实有罪前,他不应遭受“公捕”这种难堪待遇的,即使是身为犯罪嫌疑人,人格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
逮捕嫌疑人,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限制,只有达到法定逮捕条件的,方可依程序予以逮捕,逮捕谁和逮捕多少人,不可能事先计划。“公捕”大会上宣布如此多的人同时被捕,令人对被捕者是否都经过了法定逮捕程序产生怀疑;即使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前,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也令人生疑。因为逮捕嫌疑人本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随地发生,提前下达逮捕令或滞后下达逮捕令,都有违法行事之嫌。
文明社会的执法理念,就是要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权,并在执法与司法中体现以人为本。就此而言,对公捕大会这种形式,必须彻底摒弃。事实上,笔者上述所言都只是法律“常识”,娄底市区两级政法部门岂能不知?而且,这种公捕大会的形式早就被舆论多次批评,娄底市又为何“顶风而上”?
□安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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